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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供热实际煤耗(油耗、气耗)总量的核定.供热经营者实际煤(油、气)耗总量按供热经营者会计年度实际消耗量核定.正常生产的,按不高于当地同类型锅炉的平均标准煤(油、气)耗核定.没有正常生产或生产不正常的,按情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煤(油、气)消耗标准核定.
第十二条供热耗煤(油、气)价格及费用的核定.供热耗煤(油、气)价格按本会计年度煤(油、气)购进批次、购进量、购进价格加权计算.煤(油、气)费用核定按本会计年度煤(油、气)购进费用总额加年初库存减年末库存进行核定.供热煤(油、气)价格及费用的核定,必须以购进合同、原始票据为依据.
第十三条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的核定.供热经营者职工人数包括生产人员、输配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,人数包括在岗职工(合同制职工)、临时工及其它聘用人员.不同供热企业的劳动定员控制在下列范围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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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电联产供热企业职工定员标准如下:
装机容量<50MW(单机容量>1.5MW)150---190人;
装机容量<100MW(单机容量25、50MW)250---290人;
装机容量>500MW(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)300---400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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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煤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职工定员标准如下:
4T/推锅炉2―4台19―31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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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5T/推炉2―4台29―41人;
10T/推锅炉2―4台35―56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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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T/推锅炉2―4台53―94人;
35T/推锅炉2―4台73―109人
90T/推锅炉以上的区域锅炉房职工定员按电力企业同规格锅炉(不含气轮机、发电机)配备人员核定